(1) 持有香港以外学术机构所颁授学历的申请人,请随申请书夹附有关学术机构所签发的文凭/证书、成绩单及列明有关课程的授课形式(例如全日制/兼读制、在当地院校上课/遥距授课等)的证明文件副本。申请人也应尽可能提供所有其他有关的学历证明文件副本,以便进行学历评审的工作。至于持有本地学历的申请人,亦须夹附列明其修读学位课程时主修及副修科目的证明文件副本。 (2) 综合招聘考试的中文运用及英文运用试卷的成绩分为「二级」、「一级」或「不及格」,并以「二级」为最高等级。 (3) 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国语文科「第5级」或以上成绩;或香港高级程度会考中国语文及文化、中国语言文学或中国语文科「C」级或以上的成绩会获接纳为等同综合招聘考试中文运用试卷的「二级」成绩。香港中学文凭考试英国语文科「第5级」或以上成绩;或香港高级程度会考英语运用科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 科「C」级或以上的成绩会获接纳为等同综合招聘考试英文运用试卷的「二级」成绩。 (4) 申请人若现时并没有所需综合招聘考试成绩,或具备同等成绩,但已报名參加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在香港举行的综合招聘考试也可申请,其申请只会在他们于上述考试取得所需成绩后方获处理。申请人须在申请表格[G.F.340(3/2013修订版)]内「学历(I)公开考试成绩」一栏中申报已报名參加该综合招聘考试。本局会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上旬以电邮形式要求有关申请人提供他们最新的综合招聘考试成绩,因此,申请人需确保他们于申请表格上填写的电邮地址准确无误,并留意相关电邮(如适用)。如有关申请人并未收到本局要求其提供最新的综合招聘考试成绩的电邮,请在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或之前与本局聘用及人事组联络 (电话号码:2892 6177或2892 5705)。 (5)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学术模式整体分级取得6.5或以上,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各项个别分级取得不低于6的成绩的人士,在IELTS考试成绩的两年有效期内,会获接纳为等同综合招聘考试英文运用试卷的「二级」成绩。有关考试成绩必须在职位接受申请期内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6) 为提高大众对《基本法》的认知和在社区推广学习《基本法》的风气,政府会测试应征公务员职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识。申请人在《基本法》测试的表现会占其整体表现的一个适当比重。